广州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医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G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市医疗卫生机构、 医学教育科研机构、 医药(械)企业、社会组织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患双方提供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省内、市内等形式的学术交流。
(六)参加医学科学技术评估、决策论证,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的制订和改进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九)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诉求,依法维护其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以及政府交办的其它与医学相关的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二)指导区医学会工作。
(十三)按规定承接卫生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审等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它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
2、专科会员
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 医学教育科研机构、 医药(械)企业单位或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载明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须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认定后发给会员证,并登记于本会个人会员名册。
专科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须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由所在专科分会审核,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认定后发给会员证,并登记于本会个人会员名册。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单位会员牌匾和证书,并登记于本会单位会员名册。
名誉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专科会员
1、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可优先被推选为本会各专科分会委员、专业学组成员、青年委员的权利。可优先推荐上级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
2、优先推荐为本会承担的医学鉴定、医学科技成果评审评奖等工作的评审专家。
(三)单位会员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分科学会工作。
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个人和单位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委托工作任务。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参会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
(一)个人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普通会员每年每人50元。专科会员每年每人200元。单位会员的普通会员免交会费。
(二)单位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
1、三级医疗机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5万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4万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3万元,以最高任职为标准;
2、二级医疗机构:300张以上床位的每年2万元,其他二级医疗机构每年1万元;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医学教育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每年5仟元;
4、 医药(械)企业每年5万;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收回会员证书并通报: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应到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和工作计划;
(五)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科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九)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指导区医学会工作;
(十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共设3名监事,其中1名监事长。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本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会长或秘书长审核签发。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学会工作,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会长2-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常务副会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如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最多连任三届,或新一届任期内年满70岁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全体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其会议决议和到会人员签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并存入本会档案备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常务理事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九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卸任后,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本会设名誉会员、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著名的国内外医学专家、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人士;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法人或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根据需要聘任为名誉会员。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担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的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为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四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酌情设立的若干分支机构,分别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确认,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广州市医学会XXX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管理规定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的非单位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未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会支出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办事机构向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本会授权秘书处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或专科分会举办非医学专业学术交流范畴的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五十七条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会会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广州”、“全市”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七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规定本会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六十条 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会依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解散后,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上方为中文“广州市医学会”,下方为本会成立的年份“1917”。图内有广州市医学会的英文名称“Guangzhou Medical Association”。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